有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

2024-05-19 07:07

1. 有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有哪些情形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

2.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人民币储蓄业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⒈活期储蓄存款;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⒊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⒋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⒌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⒍定活两便储蓄存款;⒎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储蓄机构是指为家庭储蓄存款与投资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储蓄机构又称节俭机构。储蓄机构的性质和最终目标和商业银行没有根本差别。但是其经营方针和经营方法不同于商业银行。

3.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这局话是错的。正确的为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扩展资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4.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什么部门的批准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担负着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它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行使审批职责。

2、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本条也为此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申请时,应审查商业银行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审查设立的合法性,确保商业银行依法设立,避免银行设立中的非法行为。

3、从整体上控制银行的合理分布,使银行业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审查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确保商业银行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避免没有经营能力的组织经营银行业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措施之一。

5. 商业银行开办那些业务,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批准

结汇、售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开办那些业务,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批准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系指外国资本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第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是其总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称为“×××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人员称代表、顾问、助理、秘书。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外资金融机构可按本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总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影印件);
  三、申请单位总管理机构的组织章程、董事会或类似组织的名单;
  四、申请单位最近3年的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所列除第四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都须附具中文译本。
  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将申请材料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由其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在3个月内确认是否接受其申请,若接受其申请,则发给《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超过3个月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申请自行失效。
  外资金融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后,须在两个月内将填写好的该表连同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后,发给批准证书。第七条 获准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居留手续,并到当地的国家专业银行开立帐户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范围是: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营利性工作。常驻代表机构在工作中,不得为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包括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业务。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和对新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及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在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更换或增加代表、助理、外籍和港澳工作人员,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被任命人的简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设在北京以外城市的常驻代表机构更换或增加代表、助理、外籍和港澳工作人员,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其总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并由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雇用中国外事服务单位推荐的中国境内公民担任顾问、秘书、翻译和一般工作人员,须将被雇用中国公民的名单和简历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行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者,不得从事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其总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函,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迁移办公地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在北京的常驻代表机构迁移办公地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在北京以外城市的常驻代表机构迁移办公地址,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批准。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需常驻中国主持日常工作。首席代表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或因故不能常驻中国主持日常工作,应事先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并将此项指定文件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