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需要备案吗

2024-05-18 22:26

1.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需要备案吗

第三章 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腾讯众创空间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需要备案吗

2. 私募基金不托管可以备案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不是一定要托管的,但是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3. 私募基金不托管可以备案吗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不是一定要托管的,但是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私募基金不托管可以备案吗

4. 基金托管协议有哪些?

基金托管协议分两类: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例如,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例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
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托管协议当事人;(2)托管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基金资产保管;(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交易安排;(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2)基金托管人的报告;(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5)禁止行为;(16)违约责任;(17)争议的处理;(18)托管协议的效力;(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5. 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进行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托管并不是必须的。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为私募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因此,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业务资格,但并未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一、私募基金亏损的固定费用
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不仅是关心自己的盈利,还更关心投资私募的费用。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费用有:
1、基金交易费用
基金交易费用是指在在进行的时候基金交易时发生的基本费用,一般有认购费用、申请购买费、赎回费用、私募基金转托管费、转换费用等等。
2、基金运营费
基金运营费讲的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常见的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可能有所减低价值。营运费有:管理费、托管费、可持续销售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收取。
二、有关备案问题
(一)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二)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三)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四)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进行基金托管?

6.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怎么签订,托管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 支付违约金 。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

7. 基金托管协议的介绍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的介绍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